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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紫午线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有机玻璃等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二次公示
      2017-04-20  

    《苏州紫午线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有机玻璃等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新建有机玻璃制品等产品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单位:苏州紫午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双凤镇维新村25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205万元。

    工程内容:购置相关设备,租赁厂房4943平方米,年产有机玻璃制品500吨,玻璃制品100吨,金属制品200吨,木制品200吨。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抛光粉尘、打磨粉尘、喷漆废气、洗枪废气、油墨印刷废气、胶水粘合废气等,各类废气经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相应措施处理后对外界水环境影响较小。各类固废经妥善处置后排放量为零;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标。

    建设项目在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建设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收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油墨印刷废气、胶水粘合废气经二期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搞排气筒排放。建设项目喷漆水帘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接管太仓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主要高噪声设备均采取了减振、隔声等措施;固废分类妥善处置。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建设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其修改条目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其修改条目(苏政办发[2013]9号文、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号文)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本项目的建设不与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建设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修正本)中的要求。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环评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和清洁生产措施,总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平衡,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各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经对水体、空气、噪声等周围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分析表明,项目周围水体基本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同时本项目污水不向周围水体排放,空气、噪声均能符合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对本项目来说,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该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基本上能维持现状。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的过程中,公众如想查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在本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可以到太仓市环保局索取;如公众认为必要,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本项目环评补充信息,从本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审批前同样到以下地点索取。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号日月大厦16E

    联系人:庞工    联系电话:13675123408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苏州紫午线新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8116229536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厂址为中心,沿主导风向2.5×2.5km2范围),本次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主要征求意见事项为:①对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②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拟建设的项目;③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④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拟在发布此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提交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告发布单位:苏州紫午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发布时间: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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