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凤镇五金机电(电镀)集中作业区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二次公示
一、集中区总体规划概况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实力,2002年7月20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同意设立双凤镇五金机电(电镀)集中作业区(苏环函[2002]63号)。2003年4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太仓市浏河、沙溪、双凤五金机电(电镀)集中作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03年8月8日获得苏州市环保局的审核意见(苏环建[2003]215号)、2003年12月4日获得了江苏省环保厅的批复(苏环管[2003]221号)。
目前,园区企业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入区项目与园区产业定位相符。
二、规划回顾性评价
与原规划对比,实际发展过程中范围有所缩小,产业定位、环保设施等基本不变。
实际四至范围:东至204国道,西至吴塘河,南至丁江门河,北至秦江门河,规划面积1200亩,约80.04公顷。发展定位:采用先进的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措施可靠的项目方可进入工业园,不允许含氰、含铅、含镉电镀项目进入作业区。
园区部分企业生活污水接管太仓市双凤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经新开河排至杨林塘,生产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经电镀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至吴塘河;部分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质、分流接管太仓市双凤电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后,排至太仓市双凤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经新开河排至杨林塘;部分企业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太仓市双凤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经新开河排至杨林塘。
目前园区内由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提供热源,现有蒸汽规格能满足工艺需要的企业均实现了集中供热,区内无自建锅炉。
通过对本次跟踪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的对比分析,各规划园区的开发建设产生的污染物未对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
三、存在的环境问题、制约因素和对策措施
(1)存在的环境问题、制约因素
园区尚有企业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部分电镀企业采用含低氰电镀工艺,部分企业环保设施不规范,园区定期监测工作未开展。
园区南边界距离杨林塘最近距离60m,部分区域位于杨林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二级管控区内。
(2)对策措施
园区应按照原环评制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督促区内已建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及进行污染控制措施整治;进区电镀企业采用含低氰电镀工艺的,需保持现有生产能力,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后期积极采取替代工艺,按要求淘汰含氰电镀工艺。
位于杨林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二级管控区内的企业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双凤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无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3年)》清水通道维护区二级管控区要求,后期应加强对其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评价结论
园区的开发建设产生的污染物未对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全部到位,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产业园区应通过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科学招商选商,加强各规划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环境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有效地运行基础设施,较好的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进一步降低对区域及各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满足区域环境功能要求,可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园区所在区域居民以及对项目关心的公众。
本次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对于规划园区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对目前园区区域范围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对园区的发展是否认可;重点关心的园区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一)管理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管理单位:太仓市双凤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吴庭庭
(二)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孔工
联系电话:025-83179600
E-Mail:bhhb@vip.sina.com
七、环评报告等资料获取
环评报告简本及项目相关资料可从以下地方获取太仓市双凤镇人民政府、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八、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